明确管教权不等于体罚合法化
赋予教育新视角:明确管教权并非体罚的合法化
近日,广东省司法厅公布了一项新规定草案,对于教师和学校的管教权进行了明确的界定。对于公众眼中的“熊孩子”,如何在不偏离教育本质的前提下进行有效的管理,成为了社会热议的话题。这一草案的出台,无疑为教育管理者们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,但同时也伴随着关于自由裁量权过大、可能引发体罚的担忧。
在现实中,教育管理的手段往往以批评教育为主,对于一些行为出格、屡教不改的学生,这种约束作用并不明显。中小学生尚未成年的特性和属性,决定了在运用惩戒时必须满足保护学生的基本前提。我国教育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禁止教师体罚学生,但在实际操作中,如何把握管教与体罚的界限,一直是一个难题。
立法明确教师的管教权,其实质是在赋予教育管理者应有的权利,让教育与管理的职业权利合法化。这有利于维护学校的基本教学秩序,保障教育活动的顺利进行。也是对这一权利进行限制和约束,权利“清单化”与授权化,未授权的即为禁止的、非法的。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中,关于教师管教权利的规定相对模糊,这使得在实际操作中,惩戒与体罚的界限并不清晰。
但我们必须明白,立法明确教师管教权并不等于体罚合法化。赋予教师一定的自由裁量权,是为了让他们在面对学生问题时,能够更有效地进行管理和引导。但这也同时要求,教师在行使这一权利时,必须遵循法律法规,尊重学生的权益,避免滥用权力。
如何管教学生、如何惩罚学生,这是每一个教育工作者都会面临的问题。而立法的关键,并非消除所有争议,而是寻求公众意见的最大公约数,为教师管理权的行使制定明确的规定和细则。对于学生惩戒办法,尤其需要详细规定具体情形、惩戒的方式和相应手段,确保在实施过程中具有可操作性。
作为教育工作者和家长,我们应该理性看待这一立法进步。在保障学生权益的也要赋予教育者应有的权利。只有这样,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教育的目的,培养出既有规矩又懂自律的新一代。房清江先生的观点,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,让我们重新审视这一问题,为教育的未来寻求更好的解决方案。